七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星期四


  換了一本日記,因為原本那本在部隊裡沒帶來,也已三天沒寫了,這本不知還能記幾頁。

  三天前我被憲兵抓來這,嚴刑拷打了一整天,還是照他們說的抄了一遍自白書,也簽了名按了指印。

  輔導長指控我是這次事件的教唆者,因為我沒有任何理由卻不在現場。我雖然一再解釋但不被採信,還白吃了一天的苦。

  三木之下,何求而不可得;我這種身體熬不了多久,反正簽了名這還可能多活幾天,就照他們說的承認了。

  這兩天倒也沒事,人家都說看守所有多恐怖,我卻沒感覺,也許看管的憲兵也知道我剩沒幾天了吧!所以也懶得折磨我。

  算算身上還有小薇寄來的幾萬塊錢,我託憲兵去擎添連把日記拿來,和錢一起送到八三么給小紅。

  另外寫了封信拜託小紅,把剩下的錢寄給我爸媽。他們養我二十年,辛苦了這麼久,不料當兵來外島卻一去不回。我不知如何向他們說這件事,還有弟弟妹妹們。

  咳!算了,不要再想了,讓小紅去寫信通知他們吧!我好累啊!

  我怕看守所的憲兵和營長一樣狠心,別把錢給坑了;他向我保證絕對只拿該拿的部分,還會交回小紅簽名的收據。

  沒別的辦法,也只有相信他了,他總不敢坑死人的錢吧!

  晚上看到他交回小紅簽收的條子,該做的都差不多做了,就等著大限來臨的日子。


七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星期四


  收下憲兵交到我手上的日記和存摺印章,我真的嚇哭了。

  才剛慶幸上青還在人世,沒想到又進了看守所。張伯告訴我這次絕對沒救了。

  【津門震氣報】登的消息,上青是一一二事件的主謀,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六條起訴,只要判決成立絕對是死刑。

  軍事法庭有起訴必成立,現在只不過是拖時間罷了。

  張伯說這次事件死了這麼多人,要不槍斃一兩個是不可能的。

  報上還說同案起訴的值星排長洪振田,依戰時軍律第三條,臨陣退卻大概也要槍斃。

  原因是他沒有率兵制止兇手,案發時躲在桌下,雖然受傷卻因緊張失措沒有發令,以致群龍無首而任人宰割。

  真是欲加之罪,何患無辭;上青為何要教唆殺人?突發之事排長又怎麼防止?

  長官打部屬,老兵打新兵,都是他們提倡的。一旦打出問題來,又該由誰負責呢?

  我哀求張伯讓我去見上青最後一面,可是他拒絕了。

  其實我也知道這是強人所難,張伯只是個士官長,而我的身分根本不可能離開這屋子。

  況且就像張伯所說的,看了又能怎麼樣,你一個女人連自己都救不了,還想救人;一切都是命,不認也不行。

  人生的意義到底是什麼?難道每天活下去的目的,就只是為了等死嗎?

  為什麼我的命這麼硬?每一個和我在一起的人都沒有好下場。

  上青只是個剛離開學校的大孩子,如果一一二那天他死在那瘋子手上,我無話可說,跟著他一起去就是了。

  可是命運真能捉弄人,反而是死在莊嚴的國法下,那我該找誰報仇呢?天啊!我該找誰?

  原載《聯合文學》121期(1994年11月號)
  轉載《塵年惘事》(絲路出版,1996年1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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