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星期四


  三點鐘就被衛兵叫起床,著裝後至營部報到。

  四點半天還沒亮就坐車到了終腥教練場,按規定找到編排的位置坐下。

  兩個高大的憲兵架著一個早已動也不動的二等兵到場中,才一放下就癱在地上。

  檢察官叫憲兵替他按了指紋,法醫在背後胸口用粉筆打了個叉,憲兵的六五步槍對準後一槍下去,整個全新的綠軍服背部馬上染成了黑色;那個二兵連哼也沒哼一聲。

  旁邊有個看過好幾次的人告訴我,早已注射了麻藥,因為怕死前亂喊冤枉或反動口號。

  軍法公報上說他因不服班長衛哨勤務分配,利用站衛兵時,槍殺了班長又自殺未遂,送回台北三總治了兩個月,今天又被押來這裡槍斃。

  搭軍車回部隊參加早點名,再趕往「八三么」出公差。

  張伯說通常都派些頑劣不馴的人去看行刑,難怪早點名時,還要對大家報告心得。

  我把過程和細節都交待得很清楚;但心得實在是沒有,只好照軍法公報唸一遍了事。

  小紅送了我一條毛線織成的圍巾,只是天天穿軍服的我,哪有機會圍這種東西。

  但她堅持一定要送我,沒法拒絕的情況下,只好收了下來。

  她要我也回送她一個禮物,猶豫了半天,我還是把手上的錶拿下來給她;這是入伍前小薇送我的。

  阿南在台中清泉崗,這幾週每隔兩三天就寄信來,勸我一定要把小薇忘掉,尤其不要再寫信給她。

  其實有緣無分的道理我也知道,送掉了這個錶,但願今後日記裡,永遠不要再有「小薇」這兩個字。


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星期四


  織了一個禮拜才大功告成的那條圍巾,上青不但收下,還回送我一個手錶。

  其實我也明白,再過一年多他就退伍;快的話甚至幾個月後,他們曉鏡師也該輪調回桃園了。

  他是個大專兵,要找個女朋友,即使是個妻子也很容易;而我在這還不知道要熬上多久。

  小琪信上說,宏偉早就去戶政事務所撤銷了我們的婚姻關係,因為民事法庭法官依民法一千○五十二條第十款,以我被處三年以上徒刑,准了他的離婚請求。

  這樣讓我對他死心也好,現在他和那女人還有小孩,可以名正言順的生活在一起。

  小琪罵我笨,罵我人財兩失;其實他自己主動離開我,不也是解脫嗎?我失去的人不是宏偉,是我謝春紅自己的青春啊!

  秀秀告訴我,已經有人向上面反應我的工作態度,抱怨我一面辦事,一面打毛衣。

  開玩笑!別人可以抽菸、看報,我打毛衣又怎樣。一百多塊分到我手上能有多少,難道便宜無好貨這道理他們不懂嗎?

  男人就是這麼賤,既然嫌不好就不要來花錢排隊,津城、珊外那裡四五十個小姐的地方不去,偏來曉鏡這找麻煩,真無聊!

  認識上青後,我才變成變成這樣的嗎?應該也不完全是。

  我到底該當他是弟弟呢?還是男友呢?咳!順其自然吧!

  不過來這後第一次想大喊「莒光日真好」。

  原載《聯合文學》121期(1994年11月號)
  轉載《塵年惘事》(絲路出版,1996年1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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